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 → 第385期 → 會計審計準則專欄
Q: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之股權,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由乙公司開發成購物中心後營業。甲公司出售該筆土地獲利十億元。試問,甲公司之利益應於何時認列?
A:由於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40%,故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獲利十億元,係屬順流交易所產生之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及(87)基秘字第179號函釋之規定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消除,該筆未實現損益應俟乙公司出售該筆土地時,方可轉為已實現處分資產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