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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05-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或補辦停業登記,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如未於期限內申請解散登記,即得廢止公司登記
張貼者:
2011年9月4日 下午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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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5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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