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2月7日發布,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 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 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應屬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並參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