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08.28北區國稅審一字第1070012174號函 主旨: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北區國稅局將自本(107)年10月1日起進行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案件查核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自行檢視所簽證或代理之營利事業,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本局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920號函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辦理。 二、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有下刊情形之一者,該局將優先列入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的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