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個資法

新增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聯合)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2023.09.22

煩請會員~

收到國稅局檢查個資維護計劃書函文者,依規定檢送資料給國稅局(電子郵件或郵寄可),可依上課備存

* 維護計劃書*填妥後送出###

附件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最新範本(新增第11條)

附件: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聯合)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112.6.6修訂

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函文-2023.08.15

有關《個資法自我檢視表》的資料 -2023.08.08

有關《個資法自我檢視表》的資料

1.已於8月4日PO本會網站,會員可自行下載,共9頁。

2.由本會向國稅局取得《複寫紙本》,共6頁(一式兩份) 需自行至本會領取,如要現場填寫者,請帶事務所大小章。

兩種版本內容相同,擇其一填寫即可;填妥後寄(送)至本會ㄧ份統一代送至北區國稅局,另一份請自行留存。

預計8/25統一彙整後一併代送交北區國稅局。

另本會8/11(五)於南區活動中心下午辦理個資教育訓練課程,有需要的會員可至該處領取,若於現場填寫轉交,請攜帶事務所大小章(必需用印)。


附註 

檢視表 是因應本業管理辦法,準備主管機關查核資料,《此份資料送交結果攸關抽查比率》;統一作業實屬敬業表彰。


理事長邱獻龍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自我檢視表 &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範本) -2023.08.04

本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於111/7/20實施,依財政部文宣執行個人資料保護3寶(如下圖)

其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自我檢視表」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提供01表單、02表單給會員(如附件),請依各事務所狀況參酌填寫,以備檢查之需。


個人資料保護3寶


學會網上有範本,請自行下載,1式2份,一份送主管單位,一份留底存檔

請會員備妥資料,8/25前送至公會,公會將於8/31前統一蒐集後代送國稅局

附件:

01表單_(部版)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自我檢視表

02表單_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聯合)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


請自行參酌檢視表答題:

個資自我檢視表答題參考

發布單位:法制處      發布日期:112-05-16 16:09

針對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感謝立法院支持本次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修正,本次修法將有助於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責任,並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

本次修法有兩項重點;其一,修正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並提高罰鍰上限,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藉由本次修正裁罰方式及額度,以回應各界普遍反映業者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罰責過低,且先命改正後處罰之方式,無法責成業者強化個資的資安維護作為。

其二,增訂個資法第1條之1規定,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將積極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以呼應去(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要求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之意旨,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之實務監管問題,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本次修法前,行政院已於今年3月2日第3845次會議通過「防止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精進措施」,責成各部會成立行政檢查小組針對高風險業者加強行政檢查,並針對近期社會關切之重大矚目個人資料外洩案件加速行政調查。例如華航、格上租車以及iRent等公司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交通部均已命業者限期改正並予以裁罰。

本次修法後,相信可賦予行政機關更有效之執法權限,後續行政院將儘速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推動組織法草案及第二階段個資法修正工作。針對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強化,除落實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對於公務機關的管理規範外,未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以獨立專責機關的定位,整體規劃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


聯絡人:法制協調處楊淑玲處長

辦公室電話:(02) 2316-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