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桃園市會計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桃園市會計學會章程

76 年 10 月 3 日 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97 年 10 月 2 日 第1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改

98 年 8 月 19 日 第11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0 年 10 月 6 日 第11 屆第 4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2 年 10 月 2 日 第12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3 年 10 月 2 日 第12 屆第 3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8 年 10 月 3 日 第14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桃園市會計學會。

第 二 條:本會為增進會員知識與學術之交流進而研討會計學理與實務之配合運用、並促進會員間 感情聯繫,服務社會及教育訓練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轄內。

第二章任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計工作之實務法令之咨詢。

二、關於現行稅務會計制度專業會計代理人制度之探討研究及建議。

三、有關會計事務之服務事項。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桃園市從事專業會計人員及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 稅代理人,經會員一人介紹申請入會送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會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加入會員,如已入會者,應註銷資格,並適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一、違反本會章程第六條者或第八條第一款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六 條:本會會員有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會費之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除會費外並得自由樂 捐;會員會費應於會員大會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前項會員會費未於三個月內繳清者,除經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於會員大會之日起五個月內繳清外,餘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前項受停權之會員,得以書面申請復權,唯必須於申請復權之同時繳清未繳納之會費,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為會員。但停權超過二年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大會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各種獎勵辦法。

三、其他公共應享有之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 九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一條:前條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 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 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二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 人為第一副理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刪除)

第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及修正章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獎懲。

六、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議決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決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 認。

八、執行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但連續請假二次視一次論。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 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一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聘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報備之。

第廿二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歷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會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各委員會得由理事擔任,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四章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 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四條:本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督。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理事、監事之辭職。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或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行之, 第一副理事長不能代行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行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 席。

第廿九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 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五章選舉

第三十條:為因應遴選本會理、監事諸選務事宜,本會得於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成立選舉委 員會。

第卅一條:本選舉委員會由輔導會長及歷任會長組成之,並由輔導會長執掌主任委員,待選舉諸務 完結後,即自動撤銷。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

第卅三條:本選委會成立後,應於十日內發函通告會員,請其舉(自)薦適任者名單。

第卅四條:本選委會應於舉薦期限屆滿一週內展開舉薦名單之審核。

第卅五條:本選委會於展開審核工作一個月內公告審核參考名單、審核事由、審核結果,並預留十 五天時間讓資格不符者申復。

第卅六條:本選委會應於申復期限屆滿一週內展開申復名單之覆核。

第卅七條:本選委會於大會召開前最後一次理、監事會中應提出參考名單及審核概略報告,該名單 並需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後提交大會圈選。

第卅八條:本選委會應將經理、監事會通過參考名單及個人資料予以公告,並函告申復候選人覆核 結果。

第卅九條:凡有關選舉之未盡事宜,悉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入會費:暫定為新台幣貳仟元正,會員入會時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正。

三、捐助款及其他收入。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應以本會之名義及理事長、常務監事等人之印鑑存入金融機構保管,非經理事 長、常務監事等人同意並蓋章不得提款。

第四二條:會員退會時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三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併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 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附則

第四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人民團體法,人團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有關法令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官署備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