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章程

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章程

94 年 7 月 22 日 第 1 屆 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95 年 3 月 21 日 第 1 屆 第 2 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改

98 年 8 月 19 日 第 2 屆 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0 年 10 月 6 日 第 2 屆 第 3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2 年 10 月 2 日 第 3 屆 第 2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3 年 10 月 2 日 第 3 屆 第 3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4 年 10 月 1 日 第 4 屆 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5 年 10 月 4 日 第 4 屆 第 2 次會員大會修改

108 年 10 月 3 日 第 5 屆 第 1 次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第 二 條 本會章程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暨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與人民團體法等之規定而訂 定。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提昇會員專業素養,交換業務知識及經驗,砥礪會員品德及加強 各會員之聯繫並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地方行政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 部。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簡化、安全及維護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權益。

二、協助政府機關、稅務機關之溝通。

三、適時就相關業務不合時宜提出興革建言。

四、維護會員權益。

五、辦理會員在職專業訓練,提昇專業知識與執業水準。

六、辦理會員康樂活動。

七、調處會員間之爭議或與外界之糾紛。

八、合於本會宗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等。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應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24 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其符合登錄者並 於本會組織區域設立事務所或執業場所繼續執業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或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者,依本會章程第三十 五條規定處理之。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議處:

一、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本會章程第八條規定之行為者,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二、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如逾期二個月內未繳納者,經催收仍未繳清者,予以停權處 理。停權之會員,不得參與各種會議及本會會員應受之一切權益與登記參選理事、監事;己當選為 理事、監事 者,予以解職。

第 十 條 會員有以下情形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主管機關懲戒處分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 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 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第一副理 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 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諮議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刪除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紀律委員會組織與風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組織與風紀管理,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同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會設委員九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遇有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 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三十五條 違反章程、公約或風紀之規定,其情節輕微者,紀律委員會應作成糾舉書,報請理事會通知被糾舉 會員;糾舉無效或情節重大者,再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函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委員會處理 之。

第三十六條 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會議應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採 無記名投票,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行之。

紀律委員會受理紀律或風紀議案,得通知被糾舉會員列席辯護或說明。

紀律委員會執行職務,依下列事項受理:

一、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事件。

二、有關機關交辦事件。

三、接受會員請求處理違紀事件。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每人以新台幣貳仟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會員之常年會費按每人每年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整,應於會員大會之日起三個月內一 次繳納。第一次加入之會員依其年度之剩餘月份一次繳清,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上級公會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