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個人權益,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他人冒領(用),謹提供國民身分證冒領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供參考。

張貼日期:Nov 13, 2019 6:37:26 AM

一、依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二、為遏止冒領(用)國民身分證之情事,提供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供參考,該等案例亦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s://law.judicial.gov.tw//裁判書查詢),可查詢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