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負責人每年應接受相關教育課程二小時以上。
事務所之洗防專員每年應接受相關教育課程二小時以上。
因以上課程結訓後,必須由本會將上課時數通報國稅局。
請注意本會開課時間,以免會員無上課時數可通報。
事務所負責人及聘雇人員應隨時了解洗防法相關訊息。
一、洗防專員與經辦工商登記人員,不建議設為同一人,應該分別設置較好。
二、只有一人事務所時,由負責人兼任洗防專員。(風險控管較差)
三、事務所只有聘雇一名員工,且該名員工經辦工商案件,該員工不建議設為洗防專員(若設為洗防專員、則風險控管較差)。
四、事務所只有聘雇一名員工,該員工未經辦工商案件,應設該員工為洗防專員。(風險控管中等)
五、事務所有聘雇二名員工以上,洗防專員與經辦工商登記人員應分別設置。(風險控管較好)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各目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本會第一屆洗錢防制小組:理事長鍾芳玲為召集人,常務理事陳振瑜為副召集人,
委員:黃明暄、傅鳳琴、范秀嬌、彭月香、陳瑞琴、黃俊煜、黃子綾。[任期至108年10月4日止]
本會第二屆洗錢防制小組:理事長邱獻龍為召集人,法規主委陳振瑜為副召集人,
委員:黃明暄、黃湘羚、陳瑞琴、張秀溱、游瑞記、李淑華、張文娟。[任期至112年10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