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媒體登載行政院陳前院長冲評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沒任何好處之說明(澄清稿)

張貼日期:Feb 27, 2019 5:13:11 AM

今(26)日經濟日報及聯合晚報報導行政院陳前院長冲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在保護「稅捐」,對納稅人沒有任何好處及「納稅人很好拿錢」等說法,顯有誤解。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旨在落實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重要實施成效,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為保障民眾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107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11條規定,修正基本生活費之比較基準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並於今(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177.45萬戶,減稅利益55.39億元。

二、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務爭議之溝通、協調及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等事項。截至107年12月31日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303件,受理案件類型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為主計221件,占整體受理案件73%,已辦結217件,其中210件未賡續提起行政救濟,未提起行政救濟比率達97%,顯示大部分納稅者接受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所為處理結果,且據納稅者填寫問卷顯示,渠等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服務態度、法令嫻熟度、辦理時效、中立性及客觀性多表示非常滿意或滿意。

三、 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納稅者於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不受誘導式詢問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於告知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或自行為錄音、錄影,必要時,並得調閱上開錄音、錄影檔案,確保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行政及保障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該部將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秉持依法行政,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並加強租稅宣導及法制教育訓練,營造徵納雙贏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