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張貼日期:May 10, 2016 1:54:29 PM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額2,0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1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惟該公司101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為1,000萬元,經本局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1,0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200萬元,自10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