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張貼日期:May 10, 2016 1:52:43 PM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時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有6千餘萬元之應付費用,經核公司提示之明細資料,係因某一股東自91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貸予公司,並與公司約定按一定利率設算利息,惟公司未實際支付利息所致。甲公司帳載逾請求權時效5年之應付利息計3千餘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轉列其他收入,遂予以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