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張貼日期:May 10, 2016 2:6:11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該局查核103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102年度稅後淨利250萬元,而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僅有5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250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雖為800萬元,但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850萬元,而以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國稅局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包括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止之累積盈虧。因甲公司截至102年底止之帳載累積虧損僅有50萬元,亦即其僅能彌補虧損50萬元,乃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