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致貨款無法收回部分可列呆帳損失

張貼日期:May 10, 2016 1:53:32 PM

本局表示,公司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拋棄對該公司部分貨款之請求,如取有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上項無法收回貨款部分,可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