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第4季及109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09年2月11至20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張貼日期:Jan 06, 2020 4:20:39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按季開徵108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09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原繳納期間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考量郵政機關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日期改訂為109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業務繁忙而未及時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便捷的多元繳稅管道:

一、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

二、使用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且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任何人可代繳),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或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三、使用營業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納。

四、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業人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五、以營業人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獨資者,亦可以負責人或其配偶帳戶辦理;合夥者,亦可以負責人帳戶辦理),填寫本局印製「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申請自次期起約定轉帳繳稅。

高雄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利用以上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