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9年上半年估計虧損列報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之營利事業,今(110)年5月報稅應重行檢視是否辦理更正

張貼日期:May 07, 2021 1:14:27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營運,為讓企業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求,財政部於109年5月4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以降低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稅,減輕資金壓力及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實際虧損,且以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及第8款重複作為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前揭財政部令釋爰規定,於今(110)年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以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重行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有應更正者,應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如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結算為盈餘、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或該虧損餘額低於107年度估計虧損等情形,即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已增列表二「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供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及計算該估計虧損減項應否辦理更正,請營利事業務須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