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應減除受有保險給付的金額

張貼日期:May 05, 2021 6:46:23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如受有保險給付,應先減除保險給付部分,再以餘額列為扣除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75萬元,同時列報人身保險費2.4萬元,該局以A君既列報有人身保險費,且按醫療費用收據金額全數列報扣除,研判A君可能受有保險給付,故依A君保險費資料向保險公司函查,發現列報之醫療費用當中有471萬元係因重大疾病於某公立醫院就醫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業經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462.4萬元,則此保險理賠金應自醫療費用中減除,僅得以餘額列報列舉扣除額,該局重新計算可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為12.6萬元,向A君發單補徵稅款36.9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應提供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單據,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