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苦惱!中區國稅局教您用7個問題判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張貼日期:Jan 07, 2020 2:8:11 AM

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終於在去(108)年7月24日拍板定案,今(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將首度上路,可望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衛生福利部日前也公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適用資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還是入住住宿式機構達90日者,只要符合規定,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12萬元,估計約有29萬人因此受益。

中區國稅局說,上述適用資格規定與限制,對民眾而言似乎仍有些陌生,究竟自己或家人是否符合上述資格?要如何判斷更是讓人苦惱,該局特別貼心設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自我檢核表」(附件),教民眾利用簡易的7個問題,就可以輕鬆判斷,並對應出符合資格後應檢附文件。

此外,在家自行照顧者(除已取具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且可判讀符合列報資格者外)原規定須於去(108)年底前完成檢測並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才可列報,但考量本項扣除額首年實施,經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評估後決議放寬,只要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該證明書即可,但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還是提醒民眾儘快完成檢測,以確保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