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張貼日期:May 03, 2021 1:49:17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已經成為民眾日常購物不可或缺之管道,許多個人也著眼於網路交易之便利性,利用網路平台銷售生活用品。而賣家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及獲取對價,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之標準,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除屬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轄內王君於109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美妝保養品及食品等,買方將交易價金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嗣收到購買之商品,卻未見統一發票,遂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獲,以王君109年2月份起銷售額達70萬餘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其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1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5萬餘元外,因其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上開法條論處擇一從重處罰鍰5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應自行檢視每月銷售額,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