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張貼日期:Dec 31, 2019 3:57:30 P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審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包含已受保險理賠部分,多申報列舉扣除額致應補徵稅額情形。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計列,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是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該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