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合夥人剩1人時,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張貼日期:Mar 06, 2020 9:28:37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合夥行號來電詢問,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僅剩1人,是否應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為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該行號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果合夥人之一要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則要另外申請設立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