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列報房屋租賃所得時,應檢附支出證明文件

張貼日期:Mar 02, 2020 8:13:28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時,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惟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調整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前揭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並應檢附:(1)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2)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4)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5)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始能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租其所有房屋租賃收入420,000元、修繕費350,000元、折舊50,000元,租賃所得20,000元,惟未提具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核認租賃所得239,400元【420,000元×(1-43%)】。甲君主張確有修繕房屋,提供估價單以為證明,惟該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且無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甲君亦未能提示相關支付證明等資料,尚難證明出租標的確實有修繕費支出,仍維持原核定之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補稅,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