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

張貼日期:Mar 07, 2017 2:23:21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再減除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扣除項目後之餘額。該法條第2項係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該稅後純益減除之項目,並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授權由財政部進行法規範之補充。又可列為減除項目者,均具有公司依法致未分配之盈餘實際有不能分配之特性,惟尚非指凡屬公司未分配盈餘實際不能分配者均可作為扣減項目,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1年度盈餘中提撥公益信託基金16,624,861元,遂以該盈餘已無法分配而列報於「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惟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成立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應適用同法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並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5目之限制。又本件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該局乃否准認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16,624,861元。A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係分年核計,「當年度盈餘」若未於次年分配,即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既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項目,再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故若非屬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即不得將其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