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滯納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張貼日期:Dec 26, 2019 2:28:11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天然氣供應商因其用戶未於其規定期限內繳納天然氣使用費而向該用戶加收滯納金,係屬瓦斯費之一部分,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該供應商應於收到該滯納金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加收滯納金,若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依規定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日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