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申報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

張貼日期:May 10, 2021 10:28:28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規定,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投資抵減金額,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截止日內,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上傳,同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未分配盈餘盈餘申報書(第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享受租稅優惠。若未依限完成線上申辦作業或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購置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總金額,除符合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者,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同時亦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外,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產業創新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