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可提供自己或第三人之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張貼日期:Oct 24, 2019 5:11:21 PM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將要買賣過戶的土地被禁止處分登記,欠稅要待土地過戶後才有辦法繳納,可否先行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表示:按財政部71年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若因財務規劃運用,無法先行完納欠繳稅款者,得申請以自己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或財產作為擔保設定,惟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檢具申請書外另須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以塗銷原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申請提供之擔保品如屬不動產,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必須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足以保全欠繳稅捐,並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者。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42585及258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12。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3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