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無須申報契稅!

張貼日期:Nov 18, 2019 5:54:47 AM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須要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第2條所規定,所以夫妻贈與應申報契稅,但若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並不屬於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

稅務局提醒,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方,無須報繳契稅,但登記時仍需要查有無欠繳房屋稅。